根据《关于在上市企业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企业规范运作指引》《上市企业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企业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企业独立董事,大家对企业2020年4月21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2020年第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向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首批授予部分)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企业不存在《上市企业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企业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次激励计划首批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企业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激励计划已经按照相关要求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首批授予部分的授予条件已成就,董事会确定2020年4月21日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批授予部分的授予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企业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4、企业向本次激励计划首批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安排不存在差异。企业和本次激励计划首批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
5、企业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企业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不存在损害企业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大家一致同意企业本次激励计划首批授予部分的授予日为2020年4月21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690名激励对象授予1700万份股票期权。
独立董事: 尹晓冰、戴扬、张永良
2020年4月21日